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办理电话号码开户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告知书
为进一步加强打击治理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相关规定,现对办理电话号码开户人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告知如下:
一、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开户入网手续,必须持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实名登记;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单位证件办理入网手续。
二、不得将办理的电话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转售、倒卖电话卡。
三、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请开户申请人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如有违反,通信运营企业将有权终止服务。对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的,将依法严厉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开户申请人已清楚明确阅读上述告知内容,将依法合规申请、使用相关电信业务。
承诺书
本人自愿承诺依法如实申报信息,不将本次新办理的电话号码用于隐瞒通信行程信息,不将该号码用于规避健康码管理、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管理等政府防疫规范要求。
如有违反,通信运营企业将有权终止我的通信服务,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客户服务协议
甲方: (客户)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分公司
一、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1.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或者使用甲方自其它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乙方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2.甲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务”)。
3.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4.乙方将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5.乙方有义务采取公布监督电话等形式受理甲方投诉,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甲方。
6.为向甲方提供更好的服务,乙方将通过营业网点、网站、APP、短信、彩信、5G消息、电话、电子邮件、信函、即时通信、公开媒体等方式向甲方发送社会公益、通信服务、业务使用、客户权益、诈骗风险警示、市场活动、优惠促销等信息及进行沟通互动。
7.甲方本次办理的号码后期如有逾期未缴纳的费用,移动公司有权通过甲方名下的其他手机号码进行欠费催缴。
8.乙方可能重新启用并销售部分其他客户曾使用过的移动电话号码。原使用该号码的客户(以下简称为“原机主”)如将该号码留作第三方业务的联系电话或者绑定第三方业务,且原机主未在注销前予以变更或解除绑定,该号码可能会收到第三方发给原机主的通知,或者因第三方的限制无法在解除绑定前完成新客户认证绑定。新客户需自行至第三方办理解除绑定等,乙方在合理限度内提供配合。
9.甲方名下的移动电话号码逾期未交清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以自己名义提出的其他移动通信业务申请(包括开办新的移动电话卡),缴费、话费查询除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甲方在中国移动办理有效使用的移动电话卡达到5张的,乙方不予为其开办新的移动电话卡。
二、入网登记
1. 甲方使用乙方号码或自其他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甲方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甲方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受托人应当出示甲方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并提供甲方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委托授权书。
未满16周岁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用户,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
2.甲方或其受托人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依照本协议提供身份信息的,冒用他人的证件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3.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或其受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入网后自动获取客户初始服务密码的,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等调查相关情况。为方便办理业务,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凡使用服务密码、随机密码、身份证件认证、指纹认证、人像认证、扫描认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5.甲方因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甲方可凭在乙方登记的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或通过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办理。甲方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甲方及受托人真实有效证件原件,并按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和流程办理。乙方可以收取相应费用。
三、资费及费用交纳
1.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约定。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乙方有义务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
3.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以下称“欠费”),乙方有权暂停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自欠费停机之日起92日内,如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以下简称“复机”)。欠费停机满92日,甲方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协议,并可以通过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提供甲方的欠费信息。
4.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欠费停机跨整月不收取月使用费(套餐费)。
5.甲方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停机保号期间收取停机保号费。
6.乙方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5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乙方对甲方在异议话费发生后5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话单,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
7.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多收费用的,乙方应将已多收的部分双倍返还甲方。
8.如果甲方订购第三方服务商的代收费业务,则视同甲方同意乙方代第三方服务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的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制订并告知甲方。若甲方对收取的代收费业务服务费有异议,可在乙方协助下与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解决。
9.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可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10.乙方根据乙方计费系统数据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包括月基本费、通话费、短信(含彩信)费以及甲方申请的其他业务的费用。计费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第一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由于网络设备产生话单及相关处理会有时延,可能发生每月部分话费计入下月话费中收取的情况,届时乙方将在话费详单中明确显示。乙方资费方案、计费规则、收取方式等如有调整,将提前公告。
四、协议的变更、终止、转让
1. 乙方承诺资费方案有效期为一年(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乙方有权在有效期截止后修改资费方案。如需修改,乙方应在修改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乙方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如无需修改,则原资费方案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选择变更资费方案。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甲方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客户入网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因使用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甲方承担。
4.甲方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以下简称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户,甲方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销户92天后,乙方可以重新启用甲方原号码。
5. 甲方申请销户时仍有余额的,其中通过现金等方式缴纳的,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甲方指定的乙方运营的其他有效号码的账户中;甲方通过参与赠送、优惠、兑换等营销活动获取的余额,按营销活动当时的具体约定和业务规则处理。
6.如遇政府主管部门对资费等相关内容的政策发生变化,乙方将根据相关要求,对原资费方案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方案的具体执行时间以乙方公示为准。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包括受托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2)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4)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5)甲方欠费满92日仍未交纳费用。
8.如果甲方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有权作销户处理,收回号码,终止提供电信服务。
五.携号转网
1.甲方申请携号转网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说明如下:
(1)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携号转网相关的有效规定,向乙方申请携号转网。
(2)乙方根据甲方申请,为甲方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乙方需要将必要的甲方资料提供给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以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登记的号码使用人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3)甲方办理携号转网(包括转入、转出)应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供所需要的材料。甲方携号转网的条件及所需要的材料,乙方已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进行公示。
2.甲方向乙方申请将号码携出至其他运营商网络的,在完成网络切换后,乙方终止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甲方应在完成网络切换后30日内或在收到账单后10日内向乙方结清携出时未出账的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的,乙方有权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将甲方欠费信息共享给甲方的携入方运营商,并委托携入方运营商向甲方代为追缴甲方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3.甲方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的,乙方有权根据携出方运营商的委托,代其追缴甲方在号码携出时未结清的携出方运营商的电信费用及违约金,追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从甲方话费账户中扣减。
六、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1.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应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2.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3.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4.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5.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发送骚扰信息,不得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不得违规出租、出售电话卡,对于甲方违反协议条款的,乙方可采取关停号码、解除合同、信用管理等方式进行处置。
七、特别提示
1.甲方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
2. 甲方或其受托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甲方或其受托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进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1.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2.乙方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3.乙方有权在必要时变更本协议条款。乙方变更本协议条款的,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在营业网点告示、门户网站公告、电子邮箱、手机短信通知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甲方发送本协议的变更情况,甲方可以根据上述方式查阅相关的变更协议条款。本协议条款变更且乙方及时通过上述方式通知甲方后,如果甲方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即视为甲方已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如果甲方不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可向乙方申请销户或携号转网。
4. 双方的联系方式位于签章处,一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的,一方按照原有地址发送文件的(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5.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甲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但在甲方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使用乙方电信服务的情况下,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甲方盖章或签字,且自乙方提供的移动电话卡激活启用之日(即完成网络切换之日)起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或单位盖章):
甲方监护人或受托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地址:
甲方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地址: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